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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和法律英语权利义务表达的澳英加规则

来源:农业工程技术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4-22 04:26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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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前面我们说到,为在法律文件中清晰、准确、无歧义、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,美国联邦政府法律文书风格委员会(the federal government’s Style Subcommittee)于 1992年底抛弃了“美国规则

前面我们说到,为在法律文件中清晰、准确、无歧义、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,美国联邦政府法律文书风格委员会(the federal government’s Style Subcommittee)于 1992年底抛弃了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,采纳了所谓“澳英加规则 ABC Rules”。

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,这样取名,只是因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,澳大利亚、英国、加拿大的一些法律工作者非常积极地倡导此规则,A=Australia,B=Britain,C=Canada,仅此而已。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认为,不能指望法律文件文本的每一个起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确使用shall这个词;为彻底避免混乱,干脆彻底禁绝shall的使用。注意,是彻底禁绝shall的使用,而不是限制使用!这意味着,起草者在起草文件表达权利义务时只能在must、may、will、is entitled to或者其他一些表达方式中作出合适选择。

首先,在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下,must不仅用来表达美国规则中对非法律关系主体的句子主语提出要求,同时还承担了美国规则中shall对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句子主语设置义务的功能。换句话说,Under the ABC Rules,must denotes all required actions,whether or not the subject of the clause performs the action of the verb.下面两个表达都是合适的,都是“雇员必须在30日内发出通知”的意思:

The employee must sent notice within 30 must be sent within 30 days.

我们来看一个用must改进意思表达的例子:

The premises shall be used by the tenant for general office purposes and for no other purposes.

这类表达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很常见。但它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是不很清楚的:是要“强制”租户使用房屋premises呢,还是要限制租户将房屋用于其他目的的自由呢?前者是设置义务,“必须”;后者是表达禁止,“不得”。有人认为,shall和shall not(在前面的句子中对应no)恰好同时具有这两方面意思,前述句子并无不可;但是,即使在美国规则之下,如果使用shall not,句子的主语也不可以是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the premises!现根据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,用must或用may改进如下,读者注意体会两者的细微区别:

The tenant must use the premises for general office purposes.为办公目的,租户必须使用房屋 ;或者 The tenant may use the premises only for general office purposes.租户可以使用房屋,但仅限于办公。

Must虽然可以消除shall多义性带来的权利义务的模糊,但是也有不足,特别是在消费合同其他格式合同中显得语气过于强烈,老道的起草者也将寻求will等词来表达消费品提供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“自身”义务——We will…。

我们再来看看 must not和 may not。这两个词几乎是同义词。“Must not” means “is required not to”,and “May not” means “is not permitted to”.但是,在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下,must not是更合适的措辞,这是因为,使用may not仍然有歧义:May not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意思为 is not permitted to,“不允许做某事”;但是不能排除其might not的意思,即“可以不做某事”。This office may not consider applications received after April 30.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。第一种是“该办公室有权决定是否审查四月三十日后收到的申请”,此刻取might not的意思;第二种是“该办公室不得审查四月三十日后收到的申请”,此刻取is not permitted to的意思,甚至此刻我们可以推论上位规章制度作出了此类禁止。

其他表达权利义务的词不再细说了。下面具体列出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的具体内容:

1.must=is required to,必须,用于设置义务,提出要求,无论句子主语是否法律关系的主体;

2.must not=is required not to ; is disallowed from ; is not permitted to,不允许,用于表达否定性要求,无论句子主语是否法律关系的主体;

3.may=has discretion to,is permitted to,可以,用于表达自由或被允许,表达行动自由时,句子主语通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;

4.may not=is not permitted ; is disallowed from,不允许,用于表达否定性义务;

5.is entitled to=has a right to,有权做……,用于表达授权 ;

6.will=expresses a future contingency,将,表达将来的可能性 ;或者 in an adhesion contract,expresses one’s own client’s obligations,在格式合同中委婉表达客户的义务 ;或者 where the relationship is a delicate one,expresses both parties’ obligations,在关系微妙情况下委婉表达双方的义务。

7.should denotes a directory provision,应该,是指导性的规定,比must语气弱。

文章来源:《农业工程技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gcjszzs.cn/qikandaodu/2021/0422/1784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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