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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和法律英语权利义务表达的美国规则

来源:农业工程技术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4-22 04:26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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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前面说过,如何在英文合同文本中清晰、准确、无歧义、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,无论是对以中文为母语的人,还是对以英文为母语的人,都有一定的难度。为克服权利义务表达的“

前面说过,如何在英文合同文本中清晰、准确、无歧义、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,无论是对以中文为母语的人,还是对以英文为母语的人,都有一定的难度。为克服权利义务表达的“混乱”,人们对此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:一套是所谓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,另一套是所谓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。我们先来看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。

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之所以这样取名,没有什么特别含义,只是因为它作为避免混乱的一种方法,首先由一些在文法上比较谨慎的美国起草人(包括律师和法官)提出并遵循而已。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规则的具体内容。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的核心是限定shall仅仅用于表达主语“has a duty to”的场合(这里has是单数现在时,可以有单复数和时态的变化,后类似处,不作说明),using “shall” only to impose a duty on the subject of the verb。在这个规则之下,我们可以说:A party shall sent notice within30 days.当事人必须30日内发出通知。此时,我们的真实意思是:在某特定情形下,发出通知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,也即:A party has a duty to send notice.

我们不说:Notice shall be sent within 30 days by a party. 虽然这个句子在语法意义上是没有语法错误的,但是,根据美国规则,notice虽是句子的主语,在法律上却不能成为权利的享有者,更不可能成为义务的承担者,即不是所谓法律主体,所以不能对它使用shall而让它has a duty to do sth。在美国规则之下,当一个无生命的客体成为句子主语时,如果要表达一种“必须”的情形,不得使用shall,而是使用must。Under the American Rules, “must”severs when the subject of the sentence is an inanimate object.

细心的读者一定还记得我们在本系列(15)中列出八个例子,按照美国规则,只有例1是合乎规则的,即:1.The court shall enter an order for the relief prayed for …法院必须针对请求的救济发布命令;这里shall对句子主语the court设定了一项义务duty。

其他表达权利义务的词不一一细说。下面具体列出美国规则的具体内容:

1.shall=has a duty to,必须,用于设置义务;

2.must=is required to〔used for all requirements that are not duties imposed on the subject of the clause〕,要求,用于提出要求,但这类要求并非对句子主语设置义务;

3.may not=is not permitted; is disallowed from,不允许,用于表达否定性义务,句子主语通常是法律主体;

4.must not=is required not to; is disallowed from; is not permitted,不允许,用于表达否定性要求,但并非对句子主语设置义务;

5.may=has discretion to,is permitted to,可以用于表达自由或被允许。表达行动自由时,句子主语通常是法律主体;

6.is entitled to=has a right to,有权做……,用于表达授权;

7.will (expresses a future contingency),将,表达将来的可能性;

8.should(denotes a directory provision),应该,应当,用于表达一种倾向性的指导。

在《布莱克法律词典》(Black’s Law Dictionary)的编著者Bryan A Garner看来,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 “lead to much greater consistency than is generally found in American drafting”,大大改善了法律文书起草中的一致性。

但实际上,Bryan A Garner也看到,限定shall仅仅在表达主语“has a duty to do”的意义上使用,持续一贯地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—很少有几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在几个小时的学习后就能准确识别shall这个措辞的正误!譬如,在美国规则之下,“shall not” means “has a duty not to”,此刻,You shall not steal.和You may not steal. 你不得盗窃。这两个句子到底哪个更好呢?很难说清!所以,即使是在美国,美国规则也没有获得官方的持续遵循。美国联邦程序和执业规则常设委员会(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)下设的联邦政府法律文书风格委员会(the federal government’s Style Subcommittee)在采用“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”一年后于1992年底就抛弃了该规则,转而采纳了所谓“澳英加规则ABC Rules”—该规则对shall完全弃而不用。

文章来源:《农业工程技术》 网址: http://www.gcjszzs.cn/qikandaodu/2021/0422/1785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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